时间: 2019-09-16 返回
一、为建立健全我省电力行业的自律和信用体系,根据民政部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〔2014〕225号)和吉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吉政发〔2014〕40号),吉林省民政厅《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》(吉民发〔2015〕46号)的精神以及《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公约。
二、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加入本公约,并签订承诺书,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公约。
三、倡议全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本公约,签订承诺书,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公约。
四、严格遵守电力行业生产(含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检修、试验等)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,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五、诚信经营、诚信服务、信守合同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消费者利益。
六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,遵守国家价格政策,不擅自出台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收费项目,维护公平竞争,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调度。
七、严格按照《招投标法》组织或参与招(投)标,不与招(投)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。
八、倡导企业间的团结合作,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。不故意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。
九、节能减排,环保指标和能耗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。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,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。
十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,信守服务承诺,及时反馈客户意见,提高客户满意度。
十一、禁止商业贿赂,树立“以廉洁守法为荣、以贿赂违法为耻”的良好行业风尚。
十二、实行厂务公开,民主管理。
十三、依法纳税。
十四、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十五、承担社会责任,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科学、文化、教育及卫生事业。
十六、本公约由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组织实施和管理,协会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国家有关的法规、政策以及行业的自律信息,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,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十七、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,执行中产生的意见和建议,及时向协会反映,由协会自律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。
十八、为促进公约的实施,在行业内定期开展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,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行业内进行公开表彰,并推荐至省或全国进行表彰。
十九、协会应对尚未加入公约的行业其他从业单位,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他们遵守。
二十、行业从业单位违反本公约,任何单位均可向协会举报;对扰乱市场、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,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,将进行通报、媒体曝光直到法律起诉等,以维护行业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二十一、本公约由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、修改和解释。
二十二、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。